来源:厅新闻信息中心 作者: 日期:2014-10-20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交通运输部、甘肃省政府相关规定制定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于2014年10月10日印发执行。
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约谈原则、约谈对象、约谈要求及约谈处理决定等内容。特别明确对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建设工程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这五种情形具体为:一是未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二是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未采取相关措施的;三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或瞒报的;四是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一般责任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五是需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同时,《办法》对约谈提出了具体要求,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责任。